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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漳龙文人社〔2013〕13号
2013-06-12

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漳龙文人社〔2013〕13号

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2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纪律规定 方案通知

抄 送:区财政局社保股

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2日印发

龙文区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以权谋私、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开展好学习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后简称《纪律规定》)活动,经研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学习贯彻活动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强化对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74号)文件精神进行认真剖析和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将“六个严格、二十个不准”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以学习《纪律规定》为契机,规范全系统干部职工工作行为、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提升整体形象,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事业协调、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学习活动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1、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制作宣传板悬挂于大厅墙上。

2、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印发学习贯彻活动方案。

(二)学习落实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

1、各单位根据《学习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学习贯彻工作。

2、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活动切实有效开展下去。

(三)长效建设阶段(7月)

1、召开系统干部职工大会,对各单位学习贯彻《纪律规定》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纪律效能建设长效规则,推进工作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监督常效化,巩固学习贯彻成果。

三、学习贯彻措施

(一)高度重视,组织学习教育

以十八大和两会提出的社会保障建设指向为中心,形成“营造整体氛围,促进个体学习”的整体学习环境;积极创新学习方式,激发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强化《纪律规定》学习与实际相结合,寓学与工作,以理论指导工作,用工作践行理论。

(二)积极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积极激发干部职工学习贯彻《纪律规定》的热情;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间进行学习贯彻《纪律规定》经验的交流。

(三)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纪律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单位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经办工作人员业务质量和水平;结合学习宣传活动,对社会保障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查缺补漏同步实施;对不执行《纪律规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附件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业。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它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它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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